(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倪忠义与林强、陈爱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忠义,林强,陈爱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3-1号申请执行人倪忠义。被执行人林强。被执行人陈爱微。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倪忠义与被执行人林强、陈爱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强、陈爱微一直在外,下落不明,其俩共同所有的在乐清市中池湖滨的二处房产、乐清市虹桥镇交易巷、上陶东商品房北各一处房产已经本院依法查封,在本市银行亦无存款记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对被执行人林强、陈爱微欠申请执行人倪忠义执行款20万元及利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乐执民字第1663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