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海法宣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常忠远申请宣告常少飞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忠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海法宣字第84号申请人:常忠远,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上庄镇。申请人常忠远要求宣告常少飞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常少飞,男,汉族,山东省荣成市上庄镇人。系“EXCELLENTPESCADORES”轮海员。申请人常忠远与常少飞系父子关系。2012年3月29日,常少飞随“EXCELLENTPESCADORES”轮从巴拿马到朗维尤港途中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常少飞。经中国山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及当事船长均已证明常少飞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1日发出寻找常少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常少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常少飞随“EXCELLENTPESCADORES”轮从巴拿马到朗维尤港途中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常少飞。经中国���东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及当事船长均已证明常少飞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常少飞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