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住郏县城。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马某某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赵某某系被执行人马某某的妻子,该欠款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马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马某某及其妻子赵某某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王 涛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娄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