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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初字第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万秀连与李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秀连,李朝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1368-1号原告万秀连,女,198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朝阳,男,199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唐县,系冀F545**轿车的驾驶者、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秀连诉被告李朝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唐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李朝阳驾驶的冀F545**轿车予以查封,现被告李朝阳已提供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认为,被告李朝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朝阳驾驶的冀F545**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冯立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