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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5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5455号原告:蒋某某,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女,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奉继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