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曹华亮与黄雨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华亮,黄雨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曹华亮。被告黄雨开。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亮与被告黄雨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华亮于2015年4月13日以被告黄雨开已经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华亮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曹华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秀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清原告:曹华亮,男性,2015年4月13日生,汉族,现住田阳县田州镇三雷村**组。被告:黄雨开,男性,2015年4月13日生,壮族,现住田阳县田州镇民权街***号。法定代表人:XXX。曹华亮诉黄雨开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华亮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曹华亮负担。审判长XXX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杨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