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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行非审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襄州区国土局与襄州区龙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行非审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代先运,镇长。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龙王政府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罚字(2014)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晓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韩庆东、人民陪审员陈洪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被申请执行人龙王政府法定代表人代先运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0月27日,襄州国土分局作出襄区土罚字(2014)第136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龙王政府于2013年11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龙王镇曾陈村2、3组,龙兴社区3、4组土地10975.5㎡修建道路,不符合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龙王政府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219510元的行政处罚。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龙王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5年1月30日,襄州国土分局依法向龙王政府送达了限期履行义务催告书,但龙王政府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襄州国土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龙王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吴晓芳审 判 员  韩庆东人民陪审员  陈洪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