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亚军、黄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亚军,黄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卢龙县城东新街1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于永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敬伟,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各庄信用社主任。被告黄亚军。被告黄玉。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黄亚军、黄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殿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郑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