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牛某、李某甲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李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1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6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6月23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6月1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23日被永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6月23日被永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文平,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4)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文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牛某、李某甲在永年县广府古城游玩时,发现广府古城东边的水渠里有污水排放,便冒充记者身份,以在网络、媒体上曝光此事要挟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通过韩某支付给牛某、李某甲二人500元,二人收钱后表示不再曝光此事。后牛某将硅谷公司疑似排污的消息发表在自己的微博上,以给钱太少,领导不满意为名通过韩某向硅谷公司索要删帖费用。硅谷公司怕造成对公司不利的影响,于2013年5月20日被迫通过韩某在约定的临名关镇好日子广告公司给了二被告人3000元,二人收钱后离开,表示不再找麻烦。2、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牛某来到永年县广府镇丰华学校,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学校食堂中毒事件为要挟,索要财物,学校校长赵某的害怕中毒事件影响扩大,给了牛某1000元。3、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永年县广府镇国土所,冒充法治新闻网副主编的身份,以曝光广府后当头村砖窑存在非法占地为要挟,索要财物,砖厂经营人刘付生担心曝光带来负面影响,通过中间人张某支付给李某甲2000元。被告人牛某、李某甲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负面消息为要挟,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当庭辩称,自己认罪,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辩称,自己认罪,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李文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5日上午,被告人牛某、李某甲在永年县广府古城游玩时,发现广府古城东边的水渠里有污水排放,便冒充记者身份,以在网络、媒体上曝光此事为由,向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勒索钱财,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通过韩某被迫交给牛某、李某甲二人500元,二人收钱后表示不再曝光此事。后牛某将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疑似排污的消息发表在自己的微博上,以给钱太少,领导不满意为名通过韩某向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索要删帖费用。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怕该事造成对公司不利的影响,于2013年5月20日被迫通过韩某在临名关镇好日子广告公司再次给了二被告人3000元。2013年4月27日,被告人牛某来到永年县广府镇丰华学校,冒充记者身份,以曝光该学校食堂中毒事件为由,向丰华学校校长勒索钱财,赵某的害怕中毒事件影响扩大,被迫交给牛某1000元。2013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来到永年县广府镇国土所,冒充法治新闻网副主编的身份,以曝光广府后当头村砖窑存在非法占地为由勒索钱财,后当头村砖厂经营人刘付生担心曝光带来负面影响,被迫通过中间人张某给李某甲2000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牛某、李某甲已经退赔赃款3500元给河北硅谷化工有限公司,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李某甲已经退赔赃款2000元给永年县广府镇后当头村砖厂,并取得了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牛某将赃款1000元退还给永年县广府镇丰华学校。肥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牛某、李某甲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同意二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认罪悔罪,且有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提取证明,提取书证,河北科技报社回函,户籍证明,证人宋某、甄某、韩某、杜某、李某乙、石某、刘某、张某、李某丙、丁某证言,被害人赵某的、刘付生的陈述,被告人牛某、李某甲供述,肥乡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辨认笔录,临名关镇好日子广告公司监控视频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二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量刑幅度内处以刑罚。二被告人冒充新闻工作者的身份敲诈勒索,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李子平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