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鹏诉沈佳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表示自愿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奇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