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XX与祁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祁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张XX。被告祁XX。原告张XX与被告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被告祁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仓促结婚,双方均系重新组建家庭。双方结婚时原告有一子张XX岁,被告有一女张XX岁。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现双方已近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呈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各自承担。被告祁XX辩称,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大的矛盾,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原告到法院呈诉是因为在管理其女张X一事上产生分歧。其前夫系原告的亲弟弟,1993年在其女张X8个月大时死亡,因原告当时处于离异状态,原告之母便劝说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其为了其女张X考虑,同意与原告重新组建家庭。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十余年后,在被告一再催促下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由此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很牢固,现也没有分居,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前夫之兄,1993年被告前夫去世,原告处于离异状态,经原告之母撮合,双方遂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登记结婚时,原告有一子张X,现年X岁,被告有一女张X,现年X岁。双方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和在孩子的管教问题上发生过矛盾,但感情并未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建立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因家庭生活琐事及孩子管教问题上产生矛盾时,双方均应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积极化解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完整的家庭共同努力。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永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