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执行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林小平与林武雄、熊桂金、邵武市安顺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平,林武雄,熊桂金,邵武市安顺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执行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林小平,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林武雄,男,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熊桂金,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邵武市安顺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法定代表人林武雄,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林小平与被执行人林武雄、熊桂金、邵武市安顺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贷款本金945400元及利息。支付诉讼费(含保全费)20977元,支付律师费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熊桂金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64.41元,在南平市农商银行邵武支行的存款为137.24元,被执行人林武雄在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102.2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的存款为86.27元;被执行人邵武市安顺养殖有限公司在南平市农商银行邵武支行的存款为1145.71元;以上被执行人的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邵武市安顺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有养殖生猪,暂不适宜执行。该案现无适合财产执行,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天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