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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张宝和、武汉鑫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鑫东商贸有限公司、胡全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和,武汉鑫东商贸有限公司,胡全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张宝和,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赵静薇,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常存兰,湖北佳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武汉鑫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烽胜路湖北光霞果品批发大市场4栋34-43号。法定代表人:黄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胡全兵,1969年12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和诉被告武汉鑫东商贸有限公司、胡全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和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宝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85元由原告张宝和负担。审判员  杨庆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