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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孙某某,女,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尹某某,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某担负。审判员 闫 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