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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庐江县建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胡元开、袁卫龙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省庐江县建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胡元开,袁卫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申字第000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建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白山街道,组织机构代码66949192-1。法定代表人:谈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安徽耀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元开,居民。委托代理人:宁丰荣。原审被告:袁卫龙,居民。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建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元开、原审被告袁卫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安徽省庐江县建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苏元审判员  张长海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