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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22号原告:吴伟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洪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审判员  周湘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祖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