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伟洪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洪,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222号原告:吴伟洪,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军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洪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陕西秦食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洪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伟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洪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107元,由原告吴伟洪负担。审判员 周湘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祖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