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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庆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贾民初字第0357号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荣、耿春雨。被告任庆伟。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乔物业公司)与被告任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乔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荣、耿春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庆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乔物业公司诉称,被告任庆伟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催要、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现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1836.4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庆伟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任庆伟系徐州市贾汪区传世经典小区32号楼2单元101室的业主,建筑面积135.83平方米。原告康乔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52元。被告任庆伟的物业费交到2012年10月31日。经康乔物业公司催要,任庆伟未交纳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上述事实,有《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传世经典房款结算明细表、业主情况登记表、物业管理费催交通知书、贾汪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备案表及原告方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也是物业公司开展服务需要的资金保证。业主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会导致物业公司经费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被告任庆伟作为贾汪区传世经典小区32号楼2单元101室的业主,应交纳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836.42元(135.83平方米×0.52元/平方米×26个月)。被告任庆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庆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康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36.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庆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 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小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