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陈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1352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1352号原告李某甲,男,200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原告之母),女,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系原告之父),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帅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