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静静诉兰伟杰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63号原告赵静静,女,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兰伟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赵静静诉兰伟杰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赵静静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赵静静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赵静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原告已预交),由赵静,475负担。审 判 长 包淑清审 判 员 安秀华人民陪审员 孙怀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