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朱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毅与张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张仁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朱民初字第25号原告:张毅,农民。委托代理人:由成梁,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仁宏,1964年农历12月28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玉,女,1966年农历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的妻子。原告张毅与被告张仁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毅及委托代理人由成梁到庭,被告张仁宏委托代理人张任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毅诉称,2012年至2014年,被告欠原告料款20240元,被告开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无由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024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仁宏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该笔饲料款是原告帮被告垫付给李仁天的,欠款的事实属实,但是被告现在没有钱,今年年底被告无法付钱给原告,被告打算2016年支付原告10000元,2017年将剩余款项全部付清。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张仁宏养殖蛋鸡,购买了一批新蛋鸡苗,被告找原告帮忙在海阳市里店镇窦疃村的李仁天处购买鸡饲料,由于钱不够,原告张毅为其垫付了20240元的鸡饲料款。原、被告约定到2014年淘汰老鸡所得款项来偿还原告的欠款。2014年7月8日被告在淘汰老鸡后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当日找到被告,被告张仁宏为其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张毅料款贰万零贰佰肆拾元整(20240元),张仁宏”时间为2014年7月8日。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上述事实,原告提供欠条一张证明自己的主张。被告张仁宏对欠条及欠款事实均无异议。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欠条的效力。本院认为,被告张仁宏购买鸡饲料欠饲料款,原告张毅为其垫付,原、被告之间实际形成的是借贷关系,被告张仁宏对该借款出具了欠条证明所借款项为20240元,并且对该笔借款形成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原告基于被告借款的事实及被告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张仁宏支付借款202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仁宏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毅借款2024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张仁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作勇人民陪审员 姜志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盖腾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