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军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军晓,隋国法,孙守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军晓,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高格庄镇湾头村村。被执行人:隋国法,男,194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西曲坊村。被执行人:孙守德,男,195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莱阳市高格庄镇大薛村本院依据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的(2011)莱阳商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军××××年××月××日书记员 高瞻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