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553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7月1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合川区。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瑾玮,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伍志荣出庭支持公诉,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瑾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经鉴定,林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5mg/100ml)驾驶粤TPR0**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中山市三乡镇金谷大道供电公司路口时,越过道路中心线碰撞对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粤T635**号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后林某某被接到对方报警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林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判处林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量刑幅度与林某某的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诗慧张燕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