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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饶兰芳与柯杨、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兰芳,柯杨,金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87号原告:饶兰芳,女,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章能,东至县大渡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杨,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金凯,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兰芳与被告柯杨、金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饶兰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凯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兰芳撤回对被告金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智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