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贾某某诉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曲民初字第197号原告:贾某某,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被告:辛某某,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辛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被告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月9日登记结婚。后感情破裂于2014年6月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辛某某退还给原告30000元彩礼。有双方的离婚协议和被告出具的欠据为证,但被告辛某某至今未给付原告。现起诉被告辛某某立即退还原告彩礼30000元及利息。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辛某某辩称:对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女方返还男方彩礼30000元无异议,同意返还原告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6月6日在曲沃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双方约定被告退还原告彩礼30000元。同时被告辛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贾某某三万元整(叁万元整)和六金(40克),2014年6月7日还。辛某某。2014年6月6日”。庭审中,被告辛某某对此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民族局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约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30000元的欠据,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款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某某返还原告贾某某彩礼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建荣审 判 员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