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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晗与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晗,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435号原告:张晗,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曾云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温文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晗诉被告广东省拱北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晗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XX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俊伟-2-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