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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慧与赵文明、赵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赵文明,赵文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杨慧,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文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被告赵文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与被告赵文明、赵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