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行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富建、赖婉丽、林瑞经、林华日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行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德新街1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3373-9。负责人苏剑元,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富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赖婉丽,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瑞经,女,1981年8月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林华日,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富建、赖婉丽、林瑞经、林华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73元、公告费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偿还义务。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赖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礼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