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吴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土强与黎阳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土强,黎阳明,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吴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陈土强,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海滨街道清源村*号。被执行人:黎阳明,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梅菉街道长寿二街二巷*号。被执行人:陈敏,女,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梅菉街道长寿二街二巷*号。原告陈土强诉被告黎阳明、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湛吴法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义务,但逾期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除黎阳明中国银行开设有工资户外,其他银行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经查,黎阳明在中国银行的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本案已对该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同时也依法查询了吴川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吴法执字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春佩审 判 员 詹国锐助理审判员 梁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