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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军、郭建与郭建、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郭建,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632号原告:徐军。被告:郭建。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诉被告郭建、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2984元,诉讼保全费2076元,合计5060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卡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