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徐军、郭建与郭建、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郭建,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632号原告:徐军。被告:郭建。被告: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诉被告郭建、杭州杰盛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军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68元,减半收取2984元,诉讼保全费2076元,合计5060元,由原告徐军负担。审判员 窦颖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卡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