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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国基、许丽琴、曾国谅、曾苏福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曾国谅,许丽琴,曾国基,曾苏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住所地德化县。负责人:刘旭龙,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星,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曾国谅,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许丽琴,女,1984年9月7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国基,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苏福,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曾国基、许丽琴、曾国谅、曾苏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德民初字第26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两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