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海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铁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哲,河北暖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建林,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1元,减半收取1140.5元,由原告河北凯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孟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