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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曹桂林与东莞市雅轩木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林,东莞市雅轩木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787号原告曹桂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曾小斌,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成仲林,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雅轩木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某。注册号:XXX。法定代表人王贤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伟光,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路根,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桂林与被告东莞市雅轩木器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曹桂林已预交),由原告曹桂林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铮铮审 判 员  吴抒航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凤好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