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焦开停与山东省田庄煤矿、济宁市劳务开发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开停,山东省田庄煤矿,济宁市劳务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752号申请执行人焦开停。被执行人山东省田庄煤矿。被执行人济宁市劳务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案字(2013)第113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