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向某某。委托代理人郭中青,巴东县野三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钱财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