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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卢积洪、梁锦波、高祖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卢积洪,梁锦波,高祖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江民初字第4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地址: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罗森雄,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显浏,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成,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卢积洪,男,汉族,1975年9月出生,住广宁县。被告梁锦波,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住广宁县。被告高祖云,男,汉族,1979年4月出生,住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诉被告卢积洪、梁锦波、高祖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于2015年4月13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秀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