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兆华诉被告林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兆华,林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许兆华,男。委托代理人:李柏华,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进福,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兆华诉被告林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兆华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兆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已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许兆华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