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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许兆华诉被告林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兆华,林小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572号原告:许兆华,男。委托代理人:李柏华,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进福,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小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兆华诉被告林小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兆华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兆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兆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4元,已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许兆华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青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