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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广鹏诉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灵石县住建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广鹏,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灵石县住建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132号原告杨广鹏,男,1963年6月25日,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委托代理人尹德荣,系山西辉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北路235号。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被告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街1号。法定代表人温刚。第三人灵石县住建局,住所地灵石县天石大厦西六层。法定代表人张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广鹏诉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灵石县住建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68元,减半收取36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