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黄河俊、姚佰琴、龚海英、黄静申请执行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英,黄静,黄河俊,姚佰琴,张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龚海英,居民。申请执行人:黄静,学生。申请执行人:黄河俊,学生。申请执行人:姚佰琴,农民。被执行人:张东明,居民。本院在执行黄河俊、姚佰琴、龚海英、黄静申请执行张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东明在银行账户有存款,2015年4月10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970元用以清偿债务,余下部分案款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已经交清,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昭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雄光审判员 罗宏才审判员 廖仁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