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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四仲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邹璕瑶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邹璕瑶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拟稿时间:拟稿人:李维潇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四仲字第00433号申请人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楚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邹璕瑶。委托代理人候革斗,长沙市惟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天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邹璕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28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大天平公司申请称: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280号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2011年11月1日,邹璕瑶入职广大天平公司实习,从事造价咨询的相关工作。而在2014年11月邹璕瑶在未与广大天平公司协商的情况下自动离职,其行为给广大天平公司带来了很大影响,不仅增加了广大天平公司的工程项目成本,也给广大天平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另外,邹璕瑶在广大天平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提供其工作岗位所需建筑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隐瞒其同时在湖南长城建筑工程公司任职的事实,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亦在该单位办理,该单位还多次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邹璕瑶的行为违反了《全国建筑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湖南省<全国建筑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关于造价员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业的规定。综上,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280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即广大天平公司一次性支付邹璕瑶经济补偿金6795元。被申请人邹璕瑶答辩称:一、邹璕瑶于2011年11月1日应聘进入广大天平公司审计部从事工程造价工作时已经是从事工程造价工作3年的熟练专业人员,能单独完成交待的工作任务,根本不是广大天平公司所称“实习生”。二、邹璕瑶在2014年年初发现广大天平公司未给邹璕瑶缴纳社保后,多次找广大天平公司协商未果,2014年10月底邹璕瑶再次至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在双方协商期间,由于广大天平公司对邹璕瑶投诉的行为不满,于2014年11月19日在芙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突然提出辞退邹璕瑶。故不存在邹璕瑶自动离职的事实,且邹璕瑶在被辞退之后依然在家完成项目经理胡勇安排的工作直至2015年元月份,不存在给广大天平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实。三、邹璕瑶2010年通过考试获得造价员资格证,并以当时的工作单位湖南省长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2011年11月应聘至广大天平公司工作后到2014年11月,期间广大天平公司并没有提出要求邹璕瑶将造价员资格证书提供给广大天平公司,也没有与邹璕瑶签订劳动合同。邹璕瑶连续在广大天平公司工作三年之久,期间从未在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与广大天平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广大天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大天平公司、邹璕瑶均向法庭表示无证据提交。经审理查明:邹璕瑶于2011年11月1日入职广大天平公司从事工程造价工作,工作期间广大天平公司未与邹璕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邹璕瑶于2014年11月离开广大天平公司。之后邹璕瑶向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大天平公司为邹璕瑶依法购买社保28个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作87664元、支付无故辞退邹璕瑶的二倍赔偿金25569元、以现金方式补偿邹璕瑶不能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并由广大天平公司承担仲裁费。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280号裁决:一、广大天平公司一次性支付邹璕瑶经济补偿金6795元。二、驳回邹璕瑶的其他仲裁请求。广大天平公司收到该裁决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供可以证明仲裁裁决符合被撤销情形的证据。经审查,广大天平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280号裁决存在应被撤销的情形,故对其撤销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广大天平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280号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长沙市芙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28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广大天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震代理审判员  罗 希代理审判员  李维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阎 开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