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17-1号本院在执行王大勇申请执行李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波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我院申请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明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明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