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沭执字第117-1号本院在执行王大勇申请执行李明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明波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我院申请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李明波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明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