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春、杜福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杜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特字第00029号申请人张春,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杜福平,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春、申请人杜福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张春、申请人杜福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申请人杜福平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申请人张春、申请人杜福平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春、申请人杜福平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审判员 王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