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李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李永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负责人王岩杰,行长。被告李永辉,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与被告李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撤回对被告李永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0.00元,由原告负担13,640.00元,返还原告13,640.00元。审判员 刘长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