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文盲。被告张某乙,男,汉族,70岁,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有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