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文盲。被告张某乙,男,汉族,70岁,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有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继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