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重庆欧御家具有限公司与重庆荣信昌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欧御家具有限公司,重庆荣信昌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8670号原告重庆欧御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黄杨路10号2幢3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306565-0。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被告重庆荣信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龙路259号财信.城市国际5幢12-5,组织机构代码:06567088-1。法定代表人邓友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欧御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荣信昌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欧御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欧御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1195元,由原告重庆欧御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真渝人民陪审员 肖远国人民陪审员 李金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