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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154号原告:邢某某,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霍某某,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慧,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霍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孙怀玉人民陪审员  王风范人民陪审员  刘明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迟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