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赵冬梅与赵冬梅、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赵冬梅,王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1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被告赵冬梅。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惠山支行)与被告赵冬梅、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于2015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行惠山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行惠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67元,保全费2370元,合计5737元,由原告中行惠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人民陪审员 邓明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