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尹志方与彭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志方,彭红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057-1号申请执行人尹志方。被执行人彭红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鱼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2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彭红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红兵当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尹志方货款1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彭红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红兵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7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游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