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胡某,男。被告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