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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胡某,男。被告苏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董伟红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