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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许仲明与陆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仲明,陆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07号原告许仲明,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陆海峰,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仲明诉被告陆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仲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仲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许仲明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