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许仲明与陆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仲明,陆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07号原告许仲明,男,195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陆海峰,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仲明诉被告陆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仲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仲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许仲明负担。审判员 王 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