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维维,何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0865号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4745863-4。法定代表人李增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世元,男,住重庆市北碚区,公司员工。被告何后平,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何维维,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后平、何维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守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奕 搜索“”